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8.4.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25m²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8.4.2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m²,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应设置安全窗。当建筑面积不大于9m²,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3 需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4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4.3 危险品生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不应计入安全出口。
8.4.4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不应超过5m;
    2 1.3级厂房不应超过8m。
8.4.5 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和外门宽度不应水于1.2m。每排操作岗位之间的通道宽度、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和内门宽度不应小于1.0m。
8.4.6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室内不得装插销;
    2 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门一致;
    3 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可做成防滑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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